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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浦东销假类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先河

来源:法务网   2023-08-17 10:17:02

案情简介

孙某某系河南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实控人,其在未取得某生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自2019年8月起通过社交软件向印度供货商以低价购买某生公司品牌的可吸收医用纱布(属Ⅲ类医疗器械,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在国内加价对外销售。

2021年8月,孙某某以其实控公司名义通过上述渠道购入的医用纱布被郑州海关扣留,货值21万元,后该批纱布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件难点

1.此案存在已销售情形,一旦认定已销售部分也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有可能突破三年以上量刑,影响缓刑适用;

2.检察院内部文件规定“母婴用品、防疫物资、食药领域”三大类销假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3.品牌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无法获得品牌方谅解,进一步压缩了缓刑适用空间。

办案思路

1.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针对已销售情形,辩护人经阅卷发现侦查机关并未做出严格审计及对应货品取样鉴定,遂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以下观点:已销售部分未作审计及鉴定,但辩护人认为该案审计难度大,且因时间久远,已销售商品大概率已使用或灭失,难以进行取样鉴定,故建议该案不退侦,将已销售部分作模糊化处理,作为情节考量,提量刑建议时以销售金额21万(未遂)作为主要依据,后承办检察官同意该观点,该案法定量刑区间落入三年以下,符合适用缓刑的轻罪标准。

2.针对“母婴用品、防疫物资、食药领域”三大类销假案件不适用缓刑的原则,辩护人提出有原则即有例外,该案至今未有任何关于涉案商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反馈,说明目前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到本案是因企业经营行为而产生,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提议对涉事企业进行一系列合规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留下缓刑适用余地。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后,向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并指导当事人进行产品召回、制度审查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建立了完善的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的制度。

3.针对品牌方不愿接受赔偿并予以谅解的情况,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明确表示当事人愿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承办检察官对于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也非常认可,只是因品牌方不愿接受而无法落地。辩护人深知侵权类案件,被害人谅解是能否适用缓刑的关键因素,于是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是否存在替代性方案。得益于承办该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是全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明星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也敢于开创先河,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该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对适用公益诉讼并将公益诉讼结果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听证,后经听证该案适用公益诉讼的可行性获得通过,当事人得以通过补偿公法益来达到与获得品牌方谅解一致的法律效果。

取得成果

在当事人缴纳了公益诉讼履约保证金后,检察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部分明确表示可适用缓刑。(该案尚在审理,待审判结果公布后更新)。

经验总结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要仔细,在发现缺少客观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坚决提出,但切忌钻牛角尖,并非一定要求退侦补充证据(因为大部分情况下确实能补充得到),而应当评估风险后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方式,同时要注意表达方式,例如本案中,辩护人建议该案不退侦,是以补侦难度大,增加承办检察官工作负担为由提出的,给承办人员营造一种“双赢”的感觉更容易被接受。

2.辩护律师要做到频繁且善于与承办人员沟通,承办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既是“对手”也是“老师”,对于办案机关内部文件律师无从获得,以及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积极探索的新办案方式,都只有在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中才能了解。

3.多思路多途径辩护,避免一条路走到黑,应当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为当事人寻求一切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